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1、
执行案号:(2020)黑0751执198号。
被执行人:平占军,男,汉族,身份证号132440196203210317,佳木斯鑫达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河北省安国市伍仁桥镇奉伯村。
被执行人:佳木斯鑫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永春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英。
本案未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凡是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平占军、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或者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使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或者部分实现的举报人,给予悬赏金,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金额的10%作为奖励。
2、
执行案号:(2021)黑0751执256号。
被执行人:杨玉春,男,汉族,身份证号230803196203090839,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联小区。
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97,769.43元。凡是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杨玉春的有效财产或者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使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或者部分实现的举报人,给予悬赏金,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金额的15%作为奖励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0458--3723378
特此公告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