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金林区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面向公众发布六起信用卡逾期未还典型案例,并进行以案释法,希望引起广大市民的高度重视。
2021年截至目前,金林区人民法院共审结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金山屯支行、西林支行起诉的信用卡逾期未还民事案件6起。被告李某欣等6人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后,用于消费及分期付款业务累计欠款本息已达17742.14元至99515.99元不等,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困难、无力还款等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经金林区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被告李某欣等6人依法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由22256.00元至107928.93元不等。
法官温馨提醒,申领信用卡前,请审视自己的还款能力,切勿因提前消费的冲动而陷入无力偿还的困境。如已办卡,持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尽量避免超额消费、超前消费,欠款要及时还清,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切勿掉以轻心,否则会影响个人信誉,陷入信用危机。如遇银行催收,应积极主动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