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通过优化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回顾
伊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自2014年以来,该公司财务状况不断恶化。2020年12月该公司向黑龙江省金林区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法院通过摇号方式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依法进行公告。2021年4月和12月,先后2次召开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在法院和管理人团队的积极协调下,最终债权人会议以近百分之百的债权人数比例和债权金额比例通过了预期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并经法院确认。2021年底该公司全部破产财产公开拍卖后,法院积极协调企业在支付破产费用后,确保优先支付了拖欠职工工资、垫付劳动债权、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交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全部清偿。
社会影响
历时近二年的破产案件圆满审结,该案是金林区法院审结的首例破产清算案件,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区域社会风险,同时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依照《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