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性质

李开雨诉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行政违法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18 15:01:12


(案情)

原告李开雨,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住所地西林区西林街。

法定代表人张喜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福,黑龙江省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4日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交警大队副队长张云龙在原交警队附近执勤时,原告李开宇无驾驶证、骑无牌照的摩托车带着女友从交警队向西钢方向逆向行驶,张云龙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李开宇在靠前进方向左侧老不来饭店附近接近道边慢速缓行正要停车,张云龙上去摸李开宇的车钥匙欲将摩托车熄火,李开宇用手挡住不让张云龙拔车钥匙。在此过程中,摩托车倒在地上,压地李开宇的腿上,交警队张云龙和温国军堵一台出租车将李开宇送到西林区人民医院,李开宇于当日住院。李开宇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髁间脊撕裂性骨折,原告李开宇为此支付医疗费8,126.50元,原告的伤情经黑龙江省伊春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胫骨髁间脊撕裂骨折固定术后为九级残,医疗终结时间为六个月,二次手术费用综合评估为5,00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800.00元、照相费30.00元,原告因此事支付交通费70.00元,原告九级残的残疾赔偿金为36,728.00元,原告医疗终结期间的误工损失按200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为11,453.40元,以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为62,207.90元。

原告诉称,2005年8月24日11时许,我骑摩托车行驶到西钢老不来饭店时,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交警大队的干警李云龙乘坐他人的摩托车追上我,并示意我停车,在我将要停车还未停稳时,张云龙上前要强行拔掉我摩托车钥匙,他的行为导致我的摩托车失控,摩托车倒地时将我压倒致伤,我的伤情经医院诊断左腿胫脊骨骨折,住院治疗5个月,现还需要继续治疗,被告单位干警在执行职务时给我造成损害,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各种经济损失42,801.17元,赔偿我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我伤残补偿金,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0元,并由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答辩称,本案非行政案件,应属民事管辖范围,且原告的起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称是被告单位的干警张云龙的行为导致其受伤,这一说法无证据证实,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在没有驾驶证的前提下骑无牌照的摩托车带女朋友从交警队方面向西钢方向逆向行驶,交警张云龙打手势示意其停车,原告在靠前进方向的左侧的老不来饭店附近接近道边慢速缓行要停车。张云龙上去摸原告的车钥匙欲将摩托车熄火,原告用手挡住不让张云龙拨车钥匙。在这个过程中,原告的摩托车向前走了几米后倒在地上,压在原告的腿上。后经金山屯交警队于2005年9月1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原告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于我单位干警张云龙对原告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进行审查属正常执行公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张云龙有意推倒摩托车的行为,故被告无义务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交警大队副队长张云龙在执行公务时,由于其行为不当,致使李开宇的摩托车摔倒并将李开宇腿部压伤。张云龙的不当执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应负赔偿责任,原告李开宇无驾驶证、骑无牌照的摩托车未按交警示意停车,是其摔导的诱因,应自行负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于2005年8月24日在执行公务中拔原告李开雨的摩托车钥匙造成李开雨腿部受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赔偿原告李开宇经济损失37,324.74元(62,207.90元X6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负担。

(研讨)

关于本案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的问题,在此事件中是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的干警张云龙在行使行政职权、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事情,故本案属行政案件。

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交警大队副队长张云龙在执行公务时,由于其行为不当,致使李开宇的摩托车摔倒并将李开宇腿部压伤。张云龙的不当执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应负赔偿责任,原告李开宇无驾驶证、骑无牌照的摩托车未按交警示意停车,是其摔导的诱因,应自行负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的经济损失。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