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 金林区人民法院线上发布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2 17:42:00


11月22日,金林区人民法院线上发布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

案例一

2021年7月,牛某为被告人李某凯介绍了一个“活儿”,每天给400-600元,需要准备五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李某凯同意后在山西省运城市办理了银行卡和手机卡,李某凯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出租、出借给上线犯罪团伙,当李某凯被叫去“刷脸”时意识到这个活可能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仍为上线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经审计,李某凯名下涉案银行卡在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间进账总额为105余万元,出账总额105余万元,被害人转入金额总计68万元,李某凯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李某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所有的银行卡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给上线犯罪团伙使用并为支付结算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2022年2月,被告人杨某友通过朋友认识诈骗团伙成员,为犯罪团伙操作手机转账、在ATM取款机上取钱。2022年4月,杨某友来到黑龙江省伊春市,通过被告人邵某波收取银行卡22张,并将卡号提供给其上线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将诈骗来的钱转入银行卡。杨某友、邵某波将钱取出,并转入犯罪团伙。涉案银行卡共计进账33余万元,共计出账32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友、邵某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其取钱、转账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邵某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和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一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涉及其中,但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会触犯法律。

金林区人民法院提醒: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贪图小利,拒绝成为骗子帮凶;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遇到可疑人员要求转账时,切记核实对方身份;要杜绝不劳而获的想法,靠勤劳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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