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庭审 | 不劳而获贪“日薪”,触犯法律变帮凶 金林区法院依法惩治“帮信罪”!

发布时间:2024-09-24 17:20: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9月20日,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金林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受邀参加旁听庭审。

2024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得日工资5000元的高额报酬,前往对方指定的北京市房山区时代广场附近一家民宿,将其名下的交通银行银行卡及手机出借给对方操作2个多小时。经审计,马某某交通银行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人民币543,255.00元,其中,本辖区被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被骗款人民币200,0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5,164.96元。

随着法槌的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整个过程庄重肃穆、依法有序,庭审历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阶段,清晰还原被告人违法犯罪的全过程。金林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围绕案情,结合典型案例向大家普及了新型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并详细讲解了哪些行为会构成“帮信罪”,提醒大家要增强防诈意识,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以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旁听庭审,对帮信罪有了更直观、更深层次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了防诈意识和防范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提高对两卡违法犯罪的警惕性,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切实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近年来,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已经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帮信罪呈高发态势,帮信罪目前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广大群众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不要随意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及各类电子支付方式,否则可能成为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帮凶”,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劳而获的可能是陷阱。我们一定要提升防范意识,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而随意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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