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 金林区人民法院线上发布三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09 16:56:59


12月9日,金林区人民法院线上发布三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8月14日,金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陈某生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新锋锐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与一辆恩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生受伤被送至金林中医医院接受治疗并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陈某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18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1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2
2024年7月4日,被告人南某丁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从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行至金林区小昆仑八队路段,因会车与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员贾某成发生争执,贾某成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南某丁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带至金林区中医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南某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

被告人南某丁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1.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南某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3
2024年5月1日,被告人吕某超饮酒后驾驶颐达牌小型轿车行使至小亮洗车行门前处,与袁某停放在小亮洗车行门前的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逃逸至金山屯镇金山公园广场。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金山公园广场上将其查获,工作人员随即将其带至金林区中医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吕某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吕某超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3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潜在威胁,酒后驾车不仅降低驾驶员的判断控制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也会显著增加车辆失控、碰撞等风险,一旦酿成交通事故惨剧,会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应牢固树立“酒后拒驾”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好习惯,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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