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伊春市金林区“山特产品”监督管理机制(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04 16:31:39


 

规范伊春市金林区“山特产品”监督管理机制

(试行)

 

为强化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伊春市金林区“山特产品”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赋能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机制。

【目标原则】立足新形势新需求,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府院联动,积极探索“山特产品”责任纠纷解纷新路径,将个案解决转化为长效保障机制。

【事前预防】伊春市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单位,应固定周期向管辖区域内的经营主体发放《规范全区山特产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以开放日、普法宣传等方式对经营主体进行普法宣传,做到事先预防效果。

【事中监管】伊春市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管辖区域内的经营主体的采取抽查、检查,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明码标价、广告合规性等,对销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非诉调解】行政投诉优先,在消费者与经营主体产生纠纷时,引导消费者合法理性维权,消费者可先向伊春市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投诉,伊春市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引导双方以非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可在必要时提供调解指导。

【事后惩戒】伊春市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涉及山特产品的相关投诉后或线索后,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经营主体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如“退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等情况。  

【诉讼程序】若调解无果或需高额赔偿,消费者可向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高效审理纠纷。

【司法、政务公开】加强风险预警(以案释法),伊春市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数据、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普法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导行业自律。

【法律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该机制以促进本地“山特产品”经营规范化为根本目的,要求经营主体切实扛起产品质量责任,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营造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用法治力量守护本地经济发展,深化“法院+行业协会+市场监管”协同联动,打好高效解纷“组合拳”,共同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伊春市金林区“山特产品”监督管理机制,试行期为一年,本规定未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机制由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与伊春市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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