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员一体调审执直通车”调、裁、执解纷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提升司法质效与公信力,切实解决以往“法官进网格““片区法官”等诉前调解模式中存在的法官参与积极性不高、调审衔接不畅、执结效率偏低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员一体调审执直通车”机制是指由法官全面负责特定网格内案件的“调解—审判—执行”全流程工作,构建“一片区一法官、一包到底、全程负责“的闭环式纠纷解决模式。该机制通过整合审判资源、优化程序衔接、强化法官责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执源治理,全面提升司法服务效能。
第二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案件分流专员”,负责对进入法院的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程序分流,确保案件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网格分派,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三条 在各业务庭设立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执行员组成的“调审执一体化团队”,由法官作为团队负责人,全面承包网格内案件的诉前调解,快速裁判和财产执行工作,实现“谁调谁判谁执“,强化法官对案件全流程的主导权和责任心。
第二章 案件分流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在登记立案前向当事人说明并引导其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移交“分流专员“按网格分派至承办法官进行调解。
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优先纳入速裁和快审范围: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二)诉前保全案件;
(三)小额诉讼案件;
(四)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或速裁的案件;
(五)其他适宜快速处理的简单案件。
但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下落不明;
(二)发回重审、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一方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四)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社会影响大或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调解工作
第六条 构建“多元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和在线调解平台全面对接。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完善在线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选择线上解纷。
第七条 立案前应当充分进行诉讼风险和法律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争议。除当事人明确拒绝外,应引导至承办法官开展诉前调解。
第八条 诉前调解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双方同意可适当延长。调解成功的,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立案。
第九条 建立诉调对接信息管理系统,对诉前调解案件统一以“民调字”编号登记,实现与审判管理系统信息互联共享。
第四章 速裁审判
第十条 速裁案件应围绕诉讼请求直接开展庭审,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庭审程序可适当简化,但必须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 推广使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提高当庭宣判率和送达效率。当庭履行完毕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在十日内审结。
第五章 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由原承办法官继续负责其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利用前期审理中熟悉的案情和当事人信息,提高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 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即注重执行因素的考量,加强财产保全适用,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第六章 程序转换与衔接
第十五 条出现下列情形,应由法官提出并经审批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提出程序异议并成立;
(二)案件因诉讼请求变更、追加当事人等变得复杂;
(三)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或勘验;
(四)被告提出反诉;
(五)其他不宜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 程序转换应于速裁期限届满二日内报请院长审批。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诉前调解成功数、速裁结案率、实际执结率等指标纳入法官业绩评价,与绩效奖金、评优晋升直接挂钩,激发法官全程参与调、裁、执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加强“三员一体”团队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在调解、审判和执行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