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9 11:02:31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必须接受法院正常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本院组织的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每月至少申报三天时间参加庭审,申报由立案庭登记。陪审员申报庭审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即每月下旬报下个月的庭审时间。

第四条 立案庭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庭确定并通知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业务庭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由业务庭自行确定并通知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并报立案庭备案。

第五条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审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加人数,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并保证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前有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的阅卷时间,要求阅卷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审判长提出。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与合议庭其它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应将其意见写入合议笔录。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注重司法礼仪,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主动参加法庭的调解,对涉诉信访人员应积极疏导,对所在单位和周边群众应经常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视情况由法院给予一定补助,参加业务培训的费用,由法院负担。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随本院年度考核进行,本人有工作总结,干警进行民主评议,最后按30%比例确定优秀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人民陪审员,由本院或建议人大、上级法院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泄漏审判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受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金林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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