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金林区人民法院线上发布一起赌博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11 16:11:42


12月10日,金林区人民法院线上发布一起赌博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7日,孔某发(在逃)、被告人贾某超在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组织赌局用扑克牌推牌九,押注是每注不少于100元,没有规定上限,赌局按每1000元抽50元的比例抽头渔利。每场赌局涉及的赌局组织、实施人员有孔某发、贾某超、付某、徐某、赵某东(另案处理)、孙某卫、王某浩、高某阳、宋某迪、王某,孔某发对整个赌局负责,被告人贾某超负责找赌客、联系赌博场地、安排接人放哨,被告人付某、徐某和赵某东负责找赌客,王某浩负责在赌局中抽成,高某阳、宋某迪、王某负责接送赌客、放哨,被告人孙某卫负责提供赌博场地。

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贾某超、徐某、付某共组织8场赌局,抽头渔利金额780,000.00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180人以上。被告人贾某超组织赌局8次分成获利35,000.00元;被告人付某组织赌博8次分成获利38,000.00元;被告人徐某组织赌博8次分成获利40,000.00元,违法所得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孙某卫明知被告人贾某超等人聚众赌博,帮助提供、联系赌博场所,违法所得52,500.00元被依法扣押。

二、裁判结果

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贾某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孙某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法官说法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客观行为方式、犯罪场所特征、组织严密程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一般认定为赌博罪,其行为可以是准备赌博工具、组织参赌人员等。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为组织实施赌博提供帮助的,也要综合考量其场所的固定性、提供帮助的种类等,综合认定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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