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内不思过 再施盗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8-30 10:03:29


近日,西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

2013年8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来到伊春市西林区西钢职工宿舍206房间,盗走被害人国某一张工商银行卡及人民币700元钱。随后,李某来到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共盗窃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失主。

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伊春市西林区双隆旅店住宿,于2013年10月7日8时许,盗取7号房间客人一部天时达牌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617.00元)”,次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盗取4号房间客人人民币1,040元。被告人李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7.00元。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返还部分赃款,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两次盗窃行为,其主观恶性较深,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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