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伤浴客 理应担责
作者:高明月 发布时间:2013-03-21 11:00:37
2013年3月,原告朱某到被告辛某家浴池洗蒸汽浴,在洗浴过程中,竟被浴室内蒸汽喷口喷出的热气烫伤。经核实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为2700元。被告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安全,原告被烫伤不是被告方的责任。日前,西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浴池的开办者辛某,理应确保浴客洗浴安全。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浴池蒸气浴喷气孔处的安装不规范,被告对此也未进行合理的处置,放任了安全隐患的存在,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致使原告被烫伤,对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在讲明道理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朱某人民币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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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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