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棍伤害他人 故意伤害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11 08:46:00


    近日,西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10日约15时,被告人生某某在伊春市西林区兴达公司机具厂内,与受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生某某将刘树斌打倒在地,然后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打刘某某面部二下,致刘某某额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额面部外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生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15,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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