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不可行 安全行驶有保证

  发布时间:2014-06-20 16:02:45


    近日,西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边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驮着李某在伊春市西林区兴林路向北行驶至三公里道口北侧路段,与同方向陈某某驾驶的黑F90327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经法医鉴定,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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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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