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18 10:03:21
2013年3月,原告李某在被告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核实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及赔偿金为85000.00元。被告认为,原告二次手术没有法律依据,再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不合理。日前,西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足以证明原告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5000.00元。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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