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9-15 15:20:29


    2014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包某某到绥化市北林区某宾馆房间后,王某某拿出冰毒及用塑料瓶、玻璃锅制作的吸毒工具,王某某用打火机烤玻璃锅内的冰毒,包某某、王某某用吸管吸食冰毒。

    2014年2月15日约24时,张某某到王某某租住的绥化市北林区某宾馆房间,见到电脑上有吸毒工具及玻璃锅内的冰毒,便要吸食毒品,王某某用打火机烤玻璃锅后,张某某用吸管吸食了数口冰毒。

    2014年2月17日约2时,一名外号叫“大鸡”的男子携带0.1克冰毒到王某某租住的绥化市北林区某宾馆房间,王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并用打火机烤玻璃锅内的冰毒后,包某某吸食了0.1克冰毒。

    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告人王某某同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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