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判决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1-29 10:19:55


2012年1月,原告刘某的母亲和被告刘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母亲,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可被告自今年一月份起至今已八个月没有给付抚养费,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拖欠的抚养费4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年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1月份起至2014年8月份,拖欠原告共计八个月的抚养费4000.00元。此款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自2014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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