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静诉徐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09 09:00:20


徐国君:本院受理原告任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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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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