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某“醉驾”交通肇事案做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2-03-26 14:29:13


32,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对于某“醉驾”交通肇事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于某,男,1967627日出生于伊春市伊春区 ,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19211957分许,被告人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伊春市西林区兴林路西林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黄某撞倒。经法医鉴定,黄某头部外伤致硬膜外血肿,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属重伤;被告人于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3.4mg/100mL,属醉酒。但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肇事事实,事故发生后,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责任编辑:王树先    

文章出处:西林区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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