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西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4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伊春市西林区巴厘岛冷饮厅,趁该店吧台无人看管之机,将吧台南侧酒柜格上放置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并藏匿家中。经伊春市西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
9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赃物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