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春天达石油有限公司诉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多次向原告伊春天达石油有限公司购买柴油,期间共发生柴油款人民币255,661.39元。原告曾多次就该欠款向被告进行催要,但是被告均没有偿还该欠款。故原告伊春天达石油有限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西林钢铁公司五星石灰石矿支付拖欠的柴油款人民币255,661.39元,并支付利息。
经我院审判员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拖欠原告的柴油款人民币255,661.39元,二原告放弃利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