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某,男,系配件商店个体业主。张某是他的顾客,有十多年的交往,2012 年2月至2013年3月,张某在吴某处分三次赊欠轮胎款共计149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吴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考虑到吴某系个体工商户,是小本经营,1万多元的欠款可能已影响到其正常经营,办案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张某,但张某提出对吴某提交的欠条中有不是他本人名子的不认可。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办案法官又找到吴某,吴某说明是因与张某认识时间比较长,比较熟悉,平时大家见面的时候也称呼其这个外号,所以在出具欠条的时候没太在意。后合议庭成员又分别找被告了解情况,也同时向他释明相关法律的规定,最后张某认可了欠款的事实,同意给付,因家里遇到困难,现在没能力支付。办案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又多次主持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每月还吴某1000元至还清时止,张某自愿承担了诉讼费用。
通过合议庭成员的不懈努力,促成了案件的调解,缩短了审理时间,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