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爬上”楼前台 扶手使用权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6-03-24 10:48:44


(案情)

20073月,张某购买了门市楼房(半地下一层)一户,开了一家鞋店。并且在全区统一规划时,将店的牌匾采用焊铁支架来支撑的办法悬挂在了楼上(一楼)门市楼房前的楼梯扶手部位,与扶手距离有20公分。刘某认为,张某将牌匾挂在其家门市房前疏散行人用的楼梯扶手部位,侵犯了刘某对该楼梯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日前,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楼梯扶手的所有权是否是归一楼门市房业主刘某所有。法庭上,原告刘某认为,该楼梯扶手是原告一层楼房的专有部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张某则认为,该楼梯扶手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均享有使用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由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案件中,原、被告争议的楼梯扶手属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楼梯扶手原、被告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共同合理使用,任何一方不得独占。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悬挂牌匾时即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也未对楼梯的正常使用造成危害。因此,原告刘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杨敬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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