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钢故意毁坏财务案

  发布时间:2016-03-30 08:45:1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晶钢发现其女朋友朱某某与被害人郜某某(男,44岁)QQ聊天内容暧昧,便对郜某某怀恨在心。2014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晶钢驾驶黑F****A红色面包车至伊春市西林区加油站购买一桶汽油后返回至“小刚香肠”店门口,穿上一件事先准备好的黑色棉服、戴一顶蓝色帽伪装后,于2014年10月21日0时30分许携带所购买的汽油由长虹家电南侧胡同窜至鸿福大酒店胡同后向南行走,由西林公安分局与西林区人民检察院胡同路口窜至西林公安分局道口南侧马路后,于2014年10月21日0时41分许行至郜某某停放的黑F*****斯柯达轿车(价值人民币191 205.00元)旁,将汽油洒至该轿车上并用打火机引燃后逃跑,导致该车被烧毁,无修复价值。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在逃人员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

  (二)裁判结果 

   西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晶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郜某某经济损失191 20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晶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与附带民事原告人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郜某某人民币50 000.00元,并取得郜某某谅解。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伊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改判被告人张晶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张晶钢发现其女朋友与被害人QQ聊天内容暧昧,恼怒并起意毁坏被害人的轿车,归案后坦白悔罪,有立功情节,且在上诉期间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案件承办人:王龙,联系电话:0458--3723402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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