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部分权利义务主体及内容

  发布时间:2016-04-12 16:56:47


   1、享有出租权的主体: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者。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3、广播权的主体:著作权人、表演者(现场的表演)、录像制品的著作者(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不享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有转播权。

   4、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明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半个广播权、允许他人录音录像(首次固定权),允许他人复制、发行、许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5、表演者义务的内容:原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演绎作品,双重许可。不可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修改、完整、获得报酬权。

   6、录音录像制作权的内容:复制、发行、出租、网路传播权。录像制作者许可电视台播放(广播权)

   7、录音录像制作者义务的内容:原作品,经著作权人同意。演绎作品,双重许可。不可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修改、完整、获得报酬权。

   8、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转播权、录制、发行权

   9、广播组织义务的内容:对未发表的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已发表的,只支付报酬)。不可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修改、完整、获得报酬权。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或以电影的方式摄制的录像制品,依然要取得同意,并支付报酬。摄制作品中含有作品,还需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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