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林区人民法院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24 15:22:16


    按照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黑龙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并制定了西林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止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黑龙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法院审判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干警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干警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它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办案部门干警遇有“三个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认真填写《案件受过问情况跟踪卡》,直接报所属纪委、监察室。必要时可直接向市中院纪委、监察室或越级向市委政法委报告。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审核认定属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区级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向市委政法委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区级其他人员过问案件的,由市级纪委、监察室直接查处;

(三)其它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的,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法院审判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不记录、不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受单位领导指使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办案法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办案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审判部门每季度应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我院纪检监察室。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金林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