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黑龙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并制定了西林区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止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黑龙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法院审判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院各级领导和干警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干警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它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办案部门及干警遇有“三个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认真填写《案件受过问情况跟踪卡》,直接报所属纪委、监察室。必要时可直接向市中院纪委、监察室或越级向市委政法委报告。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审核认定属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区级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向市委政法委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区级其他人员过问案件的,由市级纪委、监察室直接查处;
(三)其它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的,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法院审判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不记录、不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受单位领导指使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办案法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办案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审判部门每季度应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对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我院纪检监察室。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