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多年货款,终有着落
作者:付丽莹 发布时间:2016-05-09 14:20:23
近日,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邵某在2013年1月4日至2月4日期间,多次在原告经营的建材商店赊购装饰材料,价值14,773.00元。就该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后被告于2015年10月6日出具欠条,金额为14,773.0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3 日、2015年12月5日、2016年1月5日分别偿还原告500.00元,尚欠原告13,273.00元。
经了解,被告经济条件有限,没有一次性支付货款能力,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前置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真诚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展开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6年4月起每月偿还原告1,000.00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耐心的给被告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其还款义务,敦促其一定要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案被告还主动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
文章出处: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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