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打闹酿悲剧,赔偿究竟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6-05-09 14:22:15


 

20151130日,伊春市西林区第一中学初三一班的两位同学杨某和历某在体育课上因打闹而造成悲剧。历某本是想试试自己有多大力气,在告知了杨某后踢了他一下,没想到却致使杨某左膝关节外伤,膝关节积液,在伊春市林业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在家进行修养。

杨某出院后,杨某的家长与历某家长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杨某家长诉至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法院,要求历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历某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同时将伊春市西林区第一中学列为本案的被告。

本案在我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历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其已经积极配合了原告的治疗,并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意再给付原告2000.00元赔偿款。被告伊春市西林区第一中学确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监管责任,体育教师也已经告知了学生禁止同学间进行打闹,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功的前提下,本案的审理人员到伊春市西林区第一中学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并找到了当时一些在场的同学核对事实。在本次调解中,原告要求被告历某和被告伊春市西林区第一中学共承担赔偿款15,000.00元,而历某的母亲还是只同意再支付2,000.00元,伊春市西林区第一中学同意支付赔偿款3,000.00元,故第二次调解又失败了。

而本案的审理人员没有就此放弃对本案的调解,第三次将当事人找到一起,与各方积极沟通,耐心讲解,终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本案各方当事人都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

本案只是普通的同学间玩闹却不慎发生了意外,案件审理结束后,我院法官叮嘱学生家长和校方,今后一定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监管,履行职责,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文章出处: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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