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作者:高明月 发布时间:2016-05-09 14:27:14
日前,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准备从一废弃的采石场中捡些石头卖钱,便从一开矿的朋友处借来雷管35枚,藏在了自家仓房里。201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检查防火时发现被告人刘某家私藏有爆炸物后,被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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