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等11人与被告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05-10 14:50:27


 

一、基本案情

   20139月原被告共同集资安装供热管道,经全体集资人推选,被告负责记账,果某某负责管钱,谭某某、高某某负责监督。每支出一笔费用,由四位管理人签字。安装完成后,经被告核算使用资金57700.00元,且剩余一些材料。2015春节前,被告将账本和相关的票据交给原告。在正月十五过后,原告找被告取回剩余材料时,却被告知材料丢失,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退还。后原告发现被告所做的账目和票据与实际支出的费用不符,多支出3750.00元,还发现被告做了两份票据,一份为9191.30元,一份为7192.00元,并以第一份票据领取了9191.30元,从中获取1999.30元。于是原告找被告重新核算,被告却态度蛮横拒不承认,对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共同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1.5寸管9根;1591.5根;159弯头4个;立柱钢板24块;剩余集资款3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1、被告返还1.5寸管9根;1591.5根;159弯头4个;立柱钢板24块;剩余集资款3750.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说法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11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安装供热管道,并口头约定被告负责记账,原告谭某某高某某负责监督,果某某 负责管钱,每支出一笔费用,由四位管理人签字。故对合伙关系应予以确认。安装完成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对剩余的集资款予以返回各合伙人。现原告主张返还财产及剩余集资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安装供热管道实际所用的管材数量及相关材料,而仅以提供的相关票据上记载的数据来证实被告在记账凭账中多计算费用,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些纠纷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邻居等,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书面的约定,只是达成口头协议。然而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对方违约,往往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双方约定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又无其他证据能够相互映证,从而自已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在生活中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留有相关的书面凭证,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力举证,导致败诉。

文章出处: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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