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加速了资金流转,为生活提供快捷,居民足部出户,就可以购买各种商品,并促进了社会生产和商品流转。该案例突出了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指出网络购物存在的潜在风险,及当事人对虚拟购买遇到欺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列为参考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 (2017)黑0705民初13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西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7日
关键词:网络买卖合同;有效合同
案情摘要
2017年4月1日,原告通过网络与被告达成化肥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购买六国化工六吉牌玉米参混肥1吨,订单金额为2542.1元,收货人为杨红艳;购买大豆参混肥5吨,订单金额为13012.5元,收货人为赵晓东;4月2日购买大豆参混肥7.15吨,订单金额为18607.88元,收货人为杨红艳;4月2日,原告通过网络方式向被告付款总计34162.48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以信息网络方式订购的六国化工六吉牌掺混肥买卖协议;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网购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基于被告行为,原告是否依法解除合同
裁判要点
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截图及付款截图,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年年丰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网购买卖合同关系,该网购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该网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吉林省年年丰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发货义务。网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应及时履行发货义务。本案被告没有及时履行发货义务和退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网购买卖合同。
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