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自2015年8月份至2016年末,被告人杨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被害人王某(男,58岁)办理“五七工”退休手续,先后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向王某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81 000.00元。杨某所得赃款均被其日常生活挥霍。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1 00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8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汝某、杨某夫妻二人到伊春市西林区汇宾超市购物,在超市储物柜取包离开时,汝某意在地面上捡到张某遗失的银行卡套,内有一张被害人张某(女,58岁)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及一张写有取款密码的纸条。杨某指使汝意用捡到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到西林区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汝某在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18 000.00元。之后二被告人回到位于西林区繁荣小区家中,将赃款藏匿在衣柜里。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杨某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汝意、杨晶晶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汝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