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张某(男,46岁)、郭某、宋某等人在伊春市西林区东利柳编厂食堂一起饮酒,当晚21时许张某在酒桌上说瞧不起郭某,一同饮酒的钟某感到不忿,就从桌子上拿起酒杯向张某面部砸去,杯子砸在张某右眼部,致张某右眼开放伤、右眼角膜划伤。经伊春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右眼开放伤属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因醉酒后与出租车司机沈某发生肢体冲突被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西林派出所民警郑某、张某依法传唤至伊西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候问室约束至酒醒。当晚23时许薛某在候问室内辱骂民警,郑某上前劝阻,薛某便威胁郑某出去后要整死郑某,并将候问室的玻璃踹掉。随后薛某从候问室冲出,郑某上前制止,薛某用脚踹郑某腹部。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薛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