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集中送达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9-12-05 14:56:46


为保障诉讼文书及时、有效送达,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首先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送达诉讼文书既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送达,也可以在工作时间以外送达。实行一体化送达机制,在立案庭设立专门集中送法团队统一负责送达工作。 

二、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三、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应在首次接触当事人时,要求当事人(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或诉讼代理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是人民法院向该当事人送达地址的合法依据。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同时负责集中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同时用执法记录仪等工具拍照或录像,存卷备查。 

五、立案庭集中送达时可进行异地送达,由专门负责集中送达的工作人员两名以上进行异地送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一)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二)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在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收的; (三)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时,诉讼代理人拒收的; (四)人民法院按照第四条确认的地址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 留置送达应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推荐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集中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或有调解权限的诉讼代理人签收。 

六、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第一联(回执联)未及时返回的,送达人可以将第四联(寄件人存)和邮寄结果查询单装卷,查询单上当事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七、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可以采用电话送达、传真送达、电子法院电子送达的方式。 采用电话送达的,送达人应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起止时间以及送达诉讼文书内容,并将电话录音刻制光盘,存卷备查。 采用传真送达的,送达人应记录传真发送接收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 采用电子法院电子送达的,送达人应在审判系统中填写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选择“电子送达”。受送达人签收后,系统将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人应打印送达回证,存卷备查。 受送达人未签收的,送达人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采用电子送达后,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应当以电子送达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 (二)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并且经过联系其本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基层组织仍不知其下落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搬离其登记、备案的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等无人办公营业的,且经过联系相关人员仍无法向受送达人送达的。 法院工作人员向基层组织等查询受送达人信息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工具记录查询情况。基层组织等虽介绍了受送达人的相关信息,但拒绝出具书面材料,法院工作人员可将查询影像与送达工作笔录一并附卷备查。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九、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含室外专用电子显示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在室外专用电子显示屏公告的,应保存公告发布日期、内容及发布期间等信息。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包括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期间,受送达人领取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集中送达工作人员在首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找不到当事人的,可以请求受送达人所在的乡(镇)政府、司法所、综治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送达。 协助送达的诉讼文书的邮寄日期、签收日期、催办情况等应在卷内予以记明。 协助送达仅适用直接送达。 法院工作人员在采取协助送达方式之前,要记录直接送达过程并留有影像资料,存卷备查。协助单位在协助送达时,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将影像资料随送达回证一并返回法院,存卷备查。 积极推动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探索引进公证机构在送达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进一步拓展协助送达途径。 

十一、受送达人以辱骂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送达人员,拒绝签收并撕毁诉讼文书的,可以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 

十二、各类诉讼文书的送法回执和送法相关材料由立案庭集中送达专人负责记录、收集、整理,送达情况及回执应及时反馈、转交给各业务庭。

文章出处:金林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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