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金林区法院的法官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当事人调纷止争的调解工作也从未停歇。
2020年1月20日,当事人薛某驾驶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判定,当事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款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有关规定,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车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便出门,为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承办法官便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案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尽快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经过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给付当事人薛某700元经济损失。至此,此案件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也为法官及时、高效的办案效率和疫情期间灵活的办案模式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