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学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6-10 16:54:53


非法集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许诺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

二是没有相关资质。不法公司一般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无任何金融监管机构许可,故意混淆投资理财理念,伪造虚假项目欺骗公众;

三是虚假造势宣传。不法分子通常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等旗号,并通过在宣传上一掷千金刊登理财广告、雇人散发宣传单、组织外出旅游等方式骗取公众信任;

四是利用熟人诱骗。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非法集资危害性

(一)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的十大领域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

【非法集资特点】

1、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2、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3、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

【非法集资特点】

1、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3、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

【非法集资特点】

1、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2、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3、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4、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

【非法集资特点】

1、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2、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3、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特点】

1、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2、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

【非法集资特点】

1、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2、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

【非法集资特点】

1、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2、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

【非法集资特点】

1、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3、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

【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

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

【非法集资特点】

1、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2、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假借政府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因此要查询政府网站、咨询金融监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

(四)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特别注意: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常见手段与应对方法】

1、犯罪分子往往针对老年人生活相对空虚、孤独、缺乏关爱等特点,大打“温情牌”,通过对老年人嘘寒问暖骗取信任,进而骗取老年人的资金。

应对方法:作为家人,要常回家看看,给予家人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消除他们的寂寞和孤独感。

2、犯罪分子通过赠送“小礼品”和一些小恩小惠的东西来拉近与老年人的距离,伺机行骗。

应对方法:老年人要擦亮眼睛,警惕这些“糖衣炮弹”,不能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3、非法集资大多是虚构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实际将募集的资金用作他途。

应对方法: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谨慎投资,不能贪图利益心存侥幸。要提高判断力,多咨询专家,投资前要跟家人朋友进行沟通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从事非法集资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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