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对被告人金某华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结合金某华等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如下:被告人金某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3万元。另判处被告人金某华退赔财产人民币52余万元,补种红皮云杉3050株;被告人赫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金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缓刑部分;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钱款、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办公用品、机械设备依法返还被害人。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金林区人民法院积极克服疫情防控期间面临的新挑战,以敢打必胜的决心和信心、始终如一的高压态势,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稳准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