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3-08-17 12:24:01
李某和于某为服务合同的双方。于某在李某处修车,后未给付李某修车款,李某到我院起诉,要求于某支付拖欠的修车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经过调解,于某同意支付修车费,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2012年5月4日,于某将车开到李某经营的汽车养护中心,要 求对车进行修理。在李某将车修好车后,于某出具了一份欠据,说明 于某是车牌号为黑ET2811的车主,并且在李某经营的汽车养护中心 将车进行了修理,修理后欠李某修车款,金额为1,200.00元。经审理查明,证明李某所述事实与举示的证据均真实有效,于某也承认拖欠修车款属实。经过我院法官的耐心劝解,李某和于某同意进行法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某于201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欠款 l,200.00元。
文章出处:西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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